大洪湖(重庆)垂钓管理中心
重庆源著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钓鱼证网上办理协议书
为促进大洪湖休闲垂钓的发展,维护良好的垂钓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保渔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大洪湖(重庆)垂钓管理中心,结合大洪湖垂钓实际情况,特与办理钓鱼证的垂钓人员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办证条件 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条 申请办证时,需要将本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近照图片上传至网上钓鱼证办理系统,并一次性缴纳办理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一)每竿一线,每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超竿(钩)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三款处理。
(二)此证涂改无效,只限本人使用。
(三)钓鱼证一经办理,甲方不予退还办证费用。
第三条 不得影响或干扰源著源公司的生产作业。
第四条 源著源公司有权检查垂钓人员的钓具、钓饵及钓获物。
第五条 时效规定
(一)有效期:有效期为办证当日至次年当日。
(二)垂钓时间:全年通用。
第六条 禁钓区
万顺镇取水口地段,饮用水源保护地500米范围内、湖区无人居住的孤岛、高岩危险区域及高、低压电力线路200米范围内。
第七条 禁用工具及方法等
(一)禁止使用国家和重庆市公布的禁用钓具和延绳钓(滚钩)、武斗杆、路亚(亮片、假鱼)、爆炸钩、地锚钩、绳钩、串钩、抓钩、探鱼设备及视频辅助装置等。
(二)禁止使用鲢鱼(俗称白鲢)、鳙鱼(俗称花鲢)饲料、有毒有害影响生态环保的饵料及使用泥鳅、鱼虾等水生生物打窝或作钓饵垂钓。
(三)禁止利用其它任何船艇、排筏、水上漂浮物等浮动平台设施进行垂钓。
(四)禁止使用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第八条 禁钓物种
(一)禁止垂钓鲢鱼、鳙鱼。
(二)禁止钓获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获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湖内。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的,须立即上报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九条 外来物种
垂钓过程中,若钓获或发现雀鳝、清道夫、埃及塘鲺、绿太阳鱼、桑氏锯脂鲤、大肚鱼、食人鲳等影响生态平衡及环境保护的外来物种,须立即上报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私自放入湖内。
第十条 违规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源著源公司将没收其钓鱼证及违规所得钓获物,记入不诚信名单,不予退还钓鱼证办理费用,并从违规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钓鱼证办理申请,同时应立即停止垂钓行为:
1.钓到鲢鱼、鳙鱼未立即放回湖内的,同时应根据钓获物数量按照市场价向源著源公司另行赔偿经济损失;
2.使用过期的钓鱼证或冒用、转借他人使用钓鱼证的;
3.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源著源公司将没收其钓鱼证及违规所得水产品,记入不诚信名单,不予退钓鱼证办理费用,并从违规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钓鱼证办理申请,并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同时依法追究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1.采用电、毒、炸、抓、叉、射、舀、下网、地笼、虾笼等破坏性或违法方式获取水产品的;
2.寻衅滋事、殴打护渔人员的;
3.伪造、使用伪造钓鱼证的;
4.既无有效钓鱼证且拒补购有效垂钓票的;
5.影响或干扰源著源公司生产捕捞作业的;
6.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的。
(三)钓竿数量超过约定数量的,源著源公司将按50元/竿的标准向垂钓人员增收垂钓费用。
第十一条 安全约定
(一)垂钓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积极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自觉配合源著源公司监督检查,禁止乘坐自用船舶、三无船舶,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等。
(二)垂钓人员应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三)垂钓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概由其自行承担,与源著源公司无关,垂钓人员及其家属无权要求源著源公司赔偿其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的;
2.在高、低压电力线路200米范围内及高岩危险区域垂钓的;
3.出现下湖游泳、洗澡、洗菜、捞鱼、酒后垂钓等行为的;
4.在大风、大雨、大雾、雷电等恶劣天气下垂钓的;
5.在垂钓过程中突发任何疾病或意外的;
6.因垂钓行为引发任何纠纷的;
7.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的垂钓爱好者无家属陪同的;
8.其它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件的。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
(一)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禁止向湖内或岸边乱扔垃圾,不得向湖中投放影响生态环保的饵料。应及时清理在垂钓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堆放至规定地点或位置,对不清理垂钓垃圾行为的会进行现场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清理。情节严重的,浩湖公司将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款处理。
(二)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白天:023-40460110;晚上:023-40463205。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大洪湖垂钓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已认真阅读本协议书所有条款且完全了解并认可本协议约定内容,垂钓人员成功提交申请后即代表承诺自愿遵守履行本协议所有约定,同意无异议地自觉履行本协议书约定。
第十五条 凡因本协议或履约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均有权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